Agent-almanac check-relocation-documents

install
source · Clone the upstream repo
git clone https://github.com/pjt222/agent-almanac
Claude Code · Install into ~/.claude/skills/
T=$(mktemp -d) && git clone --depth=1 https://github.com/pjt222/agent-almanac "$T" && mkdir -p ~/.claude/skills && cp -r "$T/i18n/wenyan/skills/check-relocation-documents" ~/.claude/skills/pjt222-agent-almanac-check-relocation-documents-31ed8e && rm -rf "$T"
manifest: i18n/wenyan/skills/check-relocation-documents/SKILL.md
source content

驗遷文書

驗歐/DACH 遷徙諸官步所需文書之全,標所闕者、譯所必需者,生可行之單。

用時

  • 遷謀已立,官務未始乃用
  • 備特定之約(Buergeramt、Finanzamt、保局)乃用
  • 未審何文須證譯、何須加簽乃用
  • 官署拒納或索補文書乃用
  • 戶中有異籍者,文途須分乃用
  • 遷途之間,定期察之防有所遺乃用

必要

  • 遷謀:出自 plan-eu-relocation 之技,列諸官步
  • 目之國:德、奧、瑞士,或他歐國
  • 國籍:戶中諸人之籍
  • 文書之藏:今所持之正本副本

可選

  • 源之國:以定何書須加簽、何須海牙公約之合法化
  • 僱約:以定僱主所發之書(如 Arbeitgeberbescheinigung)
  • 今文之語:以識譯之所需
  • 舊遷之驗:前歐之登記或可省諸事
  • 特情:認定難民、歐藍卡者、派駐者(文書之需異)

第一步:列諸官步

自遷謀中取凡登記、申請、申報之步。

  1. 讀遷謀,取凡須交書之行
  2. 以官署之類分之:
    • 市政登記處(Buergeramt、Meldeamt、Einwohnerkontrolle)
    • 稅務署(Finanzamt)
    • 醫保提供者(Krankenkasse、OeGK、瑞士保者)
    • 社保署(Rentenversicherung、Sozialversicherung、AHV)
    • 移民/外僑局(Auslaenderbehorde)若用
    • 銀行與金融機構
    • 學校與托育
    • 車輛登記(Kfz-Zulassungsstelle)
    • 他(寵物輸入、職照之認)
  3. 依遷謀之先後次第列之
  4. 記諸步共用之書,勿重備

得:諸官步之序號清單,分類、有序,附共用之註。

敗則:若遷謀不全或缺之,據目之國之官方清單建之(德:make-it-in-germany.com;奧:migration.gv.at;瑞:ch.ch/en/moving-switzerland)。

第二步:對每步定所需之書

為每一官步,識官署所求之諸書。

  1. 市政登記(Anmeldung/Meldezettel):
    • 有效之護照或國身證(戶中諸人)
    • Wohnungsgeberbestaetigung/租約/房契
    • 婚書(若以配偶同登)
    • 出生證(童用)
    • 前登記之證(若境內遷)
  2. 稅務登記:
    • 居地登記之證(Meldebestaetigung/Meldezettel)
    • 僱約或業之登記
    • 源國之稅號(以供跨境協調)
    • 婚書(德用以定稅級)
  3. 醫保入保:
    • 僱約或自營之證
    • 前保之證或 EHIC(歐洲健康保險卡)
    • S1 表(派駐者或跨境之況)
    • 居地登記之證
  4. 社保協調:
    • A1 便攜之書(派駐者)
    • E 表或 S 表以轉福利
    • 僱史之書
    • 源國社保號
  5. 開銀行戶:
    • 有效之護照或國身證
    • 居地登記之證
    • 收入之證(僱約或近薪單)
    • 稅號或 Steueridentifikationsnummer(德)
  6. 居留許可(非歐籍者):
    • 護照有效,至少餘六月
    • 生物辨識照(各國式異)
    • 僱約或僱邀函
    • 財力之證
    • 醫保之證
    • 大學文憑及認定(歐藍卡用)
    • 無犯罪紀錄(或須加簽)
  7. 車輛改登:
    • 車輛之證(Fahrzeugbrief/Zulassungsbescheinigung Teil II)
    • 保險之證(德用 eVB 號)
    • TUeV/Pickerl/MFK 檢驗證
    • 居地登記之證
  8. 學校/托育入學:
    • 出生證
    • 接種紀錄(Impfpass)
    • 前校報告附譯
    • 居地登記之證

得:每步對所需書之矩陣,附書之規格(正本須、副本可、證譯所需)。

敗則:若特定步之需不明,直察官署之網或呼其服務專線。需或有變,勿唯信舊於十二月之三方指引。

第三步:察當前文書之狀

比所需之書與今藏者,識其闕。

  1. 每所需之書,察之:
    • 有(正本):正本在藏可取
    • 有(僅副本):唯副本存;正本或須訂
    • 已過期:書存而有效期已逾
    • :不存,須得之
    • 不適用:此案不需
  2. 凡「有(正本)」者,驗:
    • 書未損壞或難辨
    • 諸書之名相符(察音譯之差、婚前名、中名)
    • 用之時尚有效(護照、身證、保卡)
  3. 已過期者,定:
    • 發證署之更新時
    • 過期書是否可暫納(有可、多不可)
    • 更新之費
  4. 闕者,定:
    • 發證署及其處理時
    • 得此書所需之他書(遞歸察之)
    • 費與付款式
    • 可遠程訂乎,抑須親至
  5. 標諸書名不符者(如護照用婚前名、婚書用婚後名),此類需釋或補改名之證

得:每所需書之狀表:狀(有/僅副本/過期/闕/N-A)、有效期、諸事之註。

敗則:若書狀不能確(如藏於他處或他人手中),記為「未確」,謀劃時以潛在闕者待之。

第四步:識譯與加簽之需

定何書須證譯、加簽或他合法化。

  1. 察目國之語之需:
    • 德:書宜德文或附證譯
    • 奧:同德;諸署或納歐之英文書
    • 瑞士:視州而定(德、法、意、羅曼什語區)
  2. 識免譯之書:
    • 歐之多語標準表(條例 2016/1191)——於歐盟諸國間之生、婚、卒等民事狀況書
    • 護照與國身證(普遍無譯可納)
    • EHIC(歐洲健康保險卡)
  3. 須譯之書:
    • 須由宣誓/證定之譯者(beeidigter Uebersetzer)為之
    • 譯者須於目國證定(非源國)
    • 常需三至十工作日
    • 費:每頁三十至八十歐,視語對與繁簡而異
  4. 定加簽或合法化之需:
    • 海牙公約國之書:由發國之主管署加簽
    • 非海牙國之書:全鏈合法化(本地公證、外交部、使館)
    • 歐內書:依歐規常免加簽,然須逐類驗之
    • 瑞士為海牙公約員,非歐盟員,規則異
  5. 察目國是否納電子或數字加簽
  6. 記或有書須同時加簽與證譯(加簽其身亦或須譯)

得:譯/合法化之矩陣——示每書:譯須(是/否)、加簽須(是/否)、估費、估時。

敗則:若未審某書是否須加簽,直呼目署之署。寧過備(加無用之簽)勝過備不足(約時被拒)。

第五步:生行動單

合諸發現為依先後、知期限之行動單。

  1. 合諸闕(缺、過期、譯需、簽需)為一單
  2. 每項附:
    • 書名
    • 所需之行(得、更、譯、簽、替)
    • 發署或服務者
    • 估處理時
    • 估費
    • 期限(自遷謀時中首用之時推之)
    • 先後(急/高/中/低)
  3. 先後之定:
    • :阻首官步(如護照為 Anmeldung 用)或有不容議之期
    • :抵後二週內須得;處理時長
    • :抵後一月內須得;處理時合理
    • :終須得;無急迫之期
  4. 列之序:
    • 首:急者依最長處理時序(先啟此)
    • 次:高者依期限序
    • 後:中與低
  5. 計備書之總估費
  6. 為每約日加「文書夾」清單——列所帶正本、副本、譯本之確目

得:依先後之行動單,附期、費、處理時;及每約之文書打包單。

敗則:若處理時不確(自官僚遲緩之國之書常然),以最惡估之,儘早啟。標可加費快辦之項。

  • 遷謀之每官步皆有至少一書對之
  • 無書記為「狀不明」——皆須確為有/闕/過期/N-A
  • 譯需依目國之官方語需
  • 加簽需驗發國之海牙公約籍
  • 行動單之期限合 plan-eu-relocation 之時序
  • 先後之分一致(無阻「急」步之「低」項)
  • 總估費已計且現之
  • 每約之文書單至少為前三官步生之

  • 謂歐書無需備:雖歐規簡化跨境納書,諸署仍多求譯,或求簽於歐內國間
  • 諸書之名不符:非拉丁文字之音譯、婚前婚後名之用、中名之不一——此約時被拒之最大因
  • 恃影印本:DACH 之署多須正本以察並留證副;即謂副本足亦宜攜正
  • 遲訂譯:宣誓譯者常積案一二週,盛遷季(八九月)更延
  • 忘譯上之加簽:諸署或求正本有簽,且譯本為加簽文件之單獨證譯
  • 不察書之有效期:餘二月之護照或被拒,若署求餘六月
  • 忽歐之多語表:歐間民事狀況書用多語標準表(發署有)可全免譯——然須明請之
  • 謂數字書可納:DACH 諸官署多仍須實體書;唯電子書之 PDF 印本或不納,除非另驗